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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学 [2009] 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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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理事,各技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热处理学会:
经学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我会2009年将开展“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热处理学会周志宏科技成就奖;
2.热处理学会周志宏青年科技成就奖。
符合《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奖励条例》(附件一)规定的相应条件的会员。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符合《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奖励条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会员。
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报到学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相关表格可到学会网站(http://www.chts.org.cn)上下载。
联 系 人:邵周俊,荆秀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学清路18号热处理学会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传真:010-62920613
电子信箱:chts@chts.org.cn
2009年6月26日
附件一: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奖励条例
附件一:
(2009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弘扬我国著名材料冶金科学家、教育家、热处理学会主要创始人周志宏先生献身材料热处理科学技术进步、求实奉献的科学精神,奖励在推动材料热处理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充分调动会员及广大热处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材料热处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热处理学会决定设立并实施《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设以下奖励:
1.《热处理学会周志宏科技成就奖》;
2.《热处理学会周志宏青年科技成就奖》。
第三条 《热处理学会周志宏科技成就奖》授予在以下范围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 在我国材料热处理科技界有广泛的影响,并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 在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 提出新的学术思想、理论或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 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研制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热处理学会周志宏青年科技成就奖》授予年龄在四十五岁(含四十五岁)以下,为我国材料热处理科学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青年科技人员:
(一) 在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管理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 提出新的学术思想、理论或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并公认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 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条 推荐渠道
《热处理学会周志宏科技成就奖》和《热处理学会周志宏青年科技成就奖》候选人由全国热处理学会理事、技术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热处理学会推荐。每个推荐人或推荐单位最多只能推荐热处理学会周志宏科技成就奖和热处理学会周志宏青年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各一人。
第六条 推荐或申报《热处理学会周志宏科技成就奖》和《热处理学会周志宏青年科技成就奖》候选人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应是原件,并附有关材料一套(复印件)。
第七条 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由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管理,负责审议修改《热处理学会周志宏奖条例》,聘请评审小组成员,审批评审结果;评审小组成员由学会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组长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获奖名单由热处理学会秘书处以理事会名义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九条 《热处理学会周志宏科技成就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二名。《热处理学会周志宏青年科技成就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四名。获奖者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评审和行使评审权利,对评审结果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名单、事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评审专家本人的情况时,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热处理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