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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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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学 [2009] 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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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技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热处理学会,《金属热处理》编辑部、《材料热处理学报》编辑部:
经学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我会2009年将开展“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7~2009年度在由热处理学会系统主办(合办)的学术期刊上或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并符合《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励条例》(附件一)规定的相应条件者。
“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候选论文由热处理学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省、自治区、热处理学会和《材料热处理学报》编辑部,《金属热处理》编辑部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最多可以推荐3篇。
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报到学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相关表格可到学会网站(http://www.chts.org.cn)上下载。
联 系 人:邵周俊,荆秀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学清路18号热处理学会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传真:010-62920613
电子信箱:chts@chts.org.cn
2009年6月26日
附件一: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奖励条例
附件一:
(2009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材料热处理科技进步,热处理学会决定设立并实施《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授予在由全国热处理学会系统主办(合办)或承办的学术期刊上、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并被会议评为优秀论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 在理论研究、实用技术上有新的观点或重要突破;
(三) 对材料热处理科学技术或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 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候选论文由全国热处理学会及技术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热处理学会在评审年度内,根据第二条规定择优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的数量由秘书处确定。
第四条 推荐或申报《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候选论文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应是原件,并附有关材料一套(复印件)。
第五条 《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由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管理,负责审议修改《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奖励条例》,聘请评审小组成员,审批评审结果;评审小组成员由学会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组长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获奖名单由热处理学会秘书处以理事会名义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七条 《热处理学会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论文不超过30篇,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
第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评审和行使评审权利,对评审结果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名单、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评审专家本人的情况时,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由热处理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