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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学 [2009] 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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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我会2009年将开展“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奖励条例》(附件一)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候选项目由学会秘书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热处理学会推荐,热处理学会会员也可自行申报。
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报到学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相关表格可到学会网站(http://www.chts.org.cn)上下载。
联 系 人:邵周俊,荆秀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学清路18号热处理学会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传真:010- 62920613
电子信箱:chts@chts.org.cn
2009年6月26日
附件一: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奖励条例
附件二: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申报书
附件一:
(2009年4月)
第一条 为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热处理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我国热处理行业的技术水平,热处理学会决定设立并实施《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热处理科技开发和自主创新方面满足以下条件的优秀科技成果:
(一)为促进材料热处理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行业生产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二)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材料热处理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三)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候选项目由学会秘书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热处理学会推荐,热处理学会会员也可自行申报。
第四条 推荐或申报《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候选项目,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应是原件,并附有关材料一套(复印件)。
第五条 《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由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管理,负责审议修改《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条例》,聘请评审小组成员,审批评审结果;评审小组成员由学会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组长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获奖名单由热处理学会秘书处以理事会名义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七条 《热处理学会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项目不超过10项。获奖项目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评审和行使评审权利,对评审结果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名单、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评审专家本人的情况时,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由热处理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